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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5號
原 告 謝瑞環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被 告 林治權
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前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士榮
前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鄭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