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5號
原 告 謝瑞環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被 告 林治權
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士榮
鄭銘宏
複代理人 吳建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12款、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1款,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辯論,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將本件改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