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LEADER-96 LTD.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歐元179,831元及美金3,500元,以起訴日之新台幣兌換歐元匯率35.61元及兌換美元匯率31.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分別為新台幣6,403,782元、新台幣108,850元,共新台幣6,512,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3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