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昆山市佑明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海峰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迪恩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宛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信興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昆山市佑明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292,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55元,迪恩邑興業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78,3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