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松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9,1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