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0號
原 告 鼎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明
訴訟代理人 唐春生
陳聖淵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造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榮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