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2號
原 告 先發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平
原 告 晶晶工程行即林輝亮(兼開暘企業社即吳淑婉之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被 告 塑華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立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