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錡美學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萬9,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萬2,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