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4號
原 告 捷翔室內裝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介人
訴訟代理人 逄紹峯律師
被 告 麗庭莊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維雄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