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開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松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匯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富森營造工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昌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