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0號
原 告 宝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雯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被 告 大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洛麟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於110年12月13日前具狀就原告減縮訴之聲明狀之內容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