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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0號
原      告  宝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雯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被      告  大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洛麟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於110年12月13日前具狀就原告減縮訴之聲明狀之內容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