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4號
原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璇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璇遠企業有限
即反訴原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道
訴訟代理人 林俊傑
被 告 嶠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亜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反訴被告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十日內具狀說明本件得以新臺幣(下同)82萬3977元抵銷之契約依據或法律依據,並於上開庭期提出原證14(見本院卷三第269頁)證物原本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