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3日108 年度建字第26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52,2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7,1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