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元日工程有限公司
元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朱燕山
被 上訴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3萬2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1,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