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隱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羿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依伶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5日108年度建字第3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7,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