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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隱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羿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依伶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2月5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2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