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碩鋼鐵興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1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萬8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