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2,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