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辰懋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建字第372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5,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