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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5號
原      告  網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泰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所為之108年度建字第375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中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9年12月24日所為108年度建字第37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