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20號
原 告 麗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
劉陽明律師
被 告 昱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介正
被 告 萬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芸華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吳陵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1日上午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