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同開科技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住同上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3,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