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2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福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琪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名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霖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劉俊玲
何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