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順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上訴人 芽果婦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追加被告 賀果婦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