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陳峻瑋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被上訴人 悅禾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炫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複代理人 蔡沛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