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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8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岩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反訴被告 何建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晶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慈妤
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