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宗佑
訴訟代理人 何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翊橞、泳鋒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