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
上 訴 人 耕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現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秀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本息,上訴人既對此聲明不服,則其上訴利益即為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