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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1號
原 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 告 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啟聰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竺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