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7號
原 告 反應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怡
原 告 張獻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被 告 黃源璋
吳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