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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6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黎澄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英明 
            德城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啓銘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邱志鈞 
            曾騰芳 
            王書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