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93號
原 告 于尚平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陳貞文律師
被 告 斯科特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廼賢
被 告 鍾嘉明
陳聖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宋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
黃柏榮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複代理人「連得照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德照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