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2號
上 訴 人 天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雪卿
被 上訴人 張錦榮
張美珍
張秀梅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