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8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石育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並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