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吉聖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1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另上訴人應同時補正有蓋有上訴人立吉聖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文之上訴狀,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