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志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欣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霍德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萬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