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35號
原 告 張博清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張鴻文
正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毅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黃維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