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35號
原 告 張博清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張鴻文
正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毅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黃維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