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38號
上 訴 人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故事源起工作室即林俊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5,0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173,000元,合計2,3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