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3號
原 告 馨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禎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被 告 黃豊林
蕭秋萍
黃淳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
開辯論之必要,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黃豊林將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登記址及營業稅籍址遷出變更登記,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黃淳翊將歐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登記址及營業稅籍址遷出變更登記,惟原告係以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歐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黃豊林、黃淳翊為被告,請原告確認本件以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歐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黃豊林、黃淳翊為被告之依據為何並具狀陳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