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62號
上 訴 人 亞克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穎
被 上訴人 高溢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