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44號
原      告  優鐠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佳成(原名:高鵬斐)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被      告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未於契約所定3個月內交付系爭軟體,故主張依法解除契約等語,惟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定有明文。本件就原告已向被告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部分,請原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表示意思,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