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25號
上 訴 人 柯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尚志
被 上訴人 愛尼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