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斯邦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龍鼎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7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3,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貳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