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12號
原 告 又思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瑋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被 告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爭點需由兩造再行表示意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