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又思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訴字第5612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