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柏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8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3,388元(上訴人於第一審係受全部敗訴判決,其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故以上訴人聲明請求經第一審判決敗訴之金額為其上訴利益)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