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梅
訴訟代理人 蕭銘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沛倫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5萬5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