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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被      告  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仁宇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4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民事訴訟業經終結確定,有該件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