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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許惠卿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上訴人    玄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玄碩 
被上訴人    青聿頁股份有限公司

            青聿頁日式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葉裕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法院得不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3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